社会工作法规政策与实务——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一、理念原则(了解)
(1)我国婚姻家庭法规政策奉行平等、自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和保护弱者的原则。
(2)保护被收养人、保障收养双方的基本权益、平等自愿、不违反社会公德、不违反相关法规。
二、基本内容(熟悉)
1.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
(1)婚姻自由。
(2)胁迫无效。
(3)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均属于无效婚姻。
(4)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在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抚育、赡养和财产继承关系,还包括祖孙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相关权利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为核心的就是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共同财产共享。家庭成员之间无条件进行抚养、赡养,父母与子女相互继承财产。婚姻解除应尊重双方意见,保护军婚,保护特殊时期女性的权益。离婚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抚养关系依然存在。
3.收养法规政策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收养方面有以下规定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
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财产继承法规政策的基本内容
《民法典》中关于财产继承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继承权丧失、遗嘱、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处理等相关过程。
三、实务运用(熟悉)
在实务运用中,要注意《民法典》中关于平等、无条件保护弱者(抚育子女和赡养老人 都是无条件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抚养和赡养义务。在财产方面,共同财产共同拥有,没有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补偿。而在收养方面,要求收养者符合收养条件。整体来讲,在方案设计时,注意通过相关法规政策为服务对象争取有利地位和更多的合法权益。
四、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方向(掌握)
1.存在的问题
目前,婚姻家庭法规政策在执行中,容易遭遇与不良观念和习惯的冲突与矛盾,也就 是常说的国家成文法和民间习惯法的冲突与矛盾。在现实中,女性、老人和被收养人土地 流转与继承、财产分割等合法经济利益被侵害现象时有发生。家庭暴力也时有发生,而且女性、儿童、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2.改革方向
在新时代,婚姻家庭制度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观,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保障妇女权益,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对高价彩礼,有效抵制婚嫁陋习,倡导家庭文明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