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等一系列工作往往涉及相当复杂的背景知识与技术要求,令矿权人难以单独一人做到。因此,将工程外包自然成了矿权人的不二之选,同时又考虑到安全生产等诸方面因素,对各方主体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以及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技术管理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协议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等七项内容。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安全投入是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也是体现发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件,因此,发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资金。同时,发包单位还负责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应当从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中予以保障。就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主要包括每半年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相关信息报告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同时,分项发包单位对其承包单位应当重点管理的内容,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特别是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应当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对生产矿山的主要生产系统,如主通风、主提升、主供风等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不得实行分项发包。由于一个生产系统的承包单位数量越多,相互影响会越大,越不利于安全生产,因此,对承包单位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3家以内。而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是地下矿山中的关键环节,技术要求高,发生故障的可能性大,其运行状况将影响整个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因此,不允许将其分项发包。但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实行总发包的情况除外。由于总发包单位承担监督职责,其负责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而分项发包单位承担管理职责。外包工程发生的事故,其事故统计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事故统计与事故责任是两个概念。外包工程的事故统计只是对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等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并不反映发包单位还是承包单位责任及其大小;事故责任必须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来划分。由于总承包单位对承揽工程实行分项发包时,其身份即转换为发包单位,为防止总承包单位逃避对分包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和分项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并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再次分包。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承包单位对所属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解决目前普遍存在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事故频发等问题,强化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管理的责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方面提出要求。这是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具备的安全管理基本条件要素,也是承包单位和项目部承揽工程的安全准入门槛。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区、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就有关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向承包单位许可颁证机关通报;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要请承包单位许可颁证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重点检查的事项分别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发包和承包单位持证情况;分包单位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等情况;承包单位施工资质及其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等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有关信息记录到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档案,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信誉评定和公告制度。通过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广大非煤矿山企业及时掌握外包施工单位的相关信息,实现优胜劣汰,促进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