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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二批)

2024-01-10 云南安全培训网 66

2023年9月11日18时,呈贡雨花街道某越野基地发生越野摩托车翻车,导致1人死亡。昆明某某户外有限公司,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法定代表人倪某某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立案处罚(处罚程序进行中)。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公司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代表人倪某某,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昆明某某户外有限公司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1人死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案程序合法。对违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对违法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和移交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法治安全生产氛围,处理结果做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统一,使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认识到危险化学品违法危险作业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

3.昆明市五华区应急管理局对云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16时,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驾驶员许某某驾驶案涉车辆运输混凝土到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区医院的工地下料,物料装卸过程中水泥罐装车一直处于启动状态。18时许,某地基公司员工秦某平和秦某勇到水泥罐装车头右前方约1米处并排侧蹲着看图纸,物料装卸完毕后许某某驾驶案涉车辆向前发动约1到2米处车辆右前轮压过秦某平和秦某勇,驾驶员许某某听到现场工人的喊叫声紧急停车,现场工人拨打120并报警,随后120急救车将秦某平和秦某勇送往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救治。2023年4月10号22时56分,秦某平经抢救无效死亡,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2023年4月11日出具的秦永平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秦某勇为轻伤,目前经过治疗已经出院。五华区应急管理局对云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地基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一)结合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吴某某2022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材料,每月收入人民币柒仟元整,年总收入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对吴某某个人处人民币33600元(大写:叁万叁仟陆佰元整)的罚款;结合某某地基公司李某某2022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材料,每月收入人民币陆仟元整,年总收入柒万贰仟元整,对李某某个人处人民币28800元(贰万捌仟捌佰元整)的罚款。(二)对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的罚款,对某某地基公司处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的罚款。

同时,许某某驾驶案涉车辆在物料卸载完毕后,起步前未进行下车绕行检查车辆附近是否有障碍物即将车辆往前开,致使车辆碾压秦某平致死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综合本案,涉事两家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相关责任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涉事企业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违反刑事法律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既是依法依规办案处罚的需要,也能以案警示,警钟长鸣,防范违法违规进行生产的行为。

4.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宁某某机电铸造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2日,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对安宁某某机电铸造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随机督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5月23日,执法人员对安宁某某机电铸造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认定安宁某某机电铸造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二是中频电炉冷却水监测报警装置与电炉没有实现联锁保护;三是存在一氧化碳有毒气体的一、二级除尘器有限空间未辨识、未按有限空间管理、且没有在明显位置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四是浸漆房(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共存在4项重大事故隐患,并且未按照规定报告。此外,安宁某某机电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某某没有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现场负责人陈某某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宁某某机电铸造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9000元(大写:伍万玖仟元整),对安宁某某机电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对安宁某某机电铸造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典型意义】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认定安宁某某机电铸造有限公司存在4项重大事故隐患认定准确,有相关案件证据及事实依据可供佐证。同时,根据《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未收到安宁某某机电铸造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报告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从未收到过安宁某某机电铸造有限公司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法定代表人路某某、现场负责人陈某某对企业安全检查、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有限空间作业等情况均不清楚,二人均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警示机电铸造等工贸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警醒教育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防范未然,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倒逼企业生产安全,具有重要和现实的意义。

5.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吴某某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6日,在安宁市禄脿街道发生一起起火事件。经查,吴某某在禄脿街道某地设置非法加油储油设施,现场活动板房下埋设有30立方储罐一个,储存疑似危险化学品量约12吨,执法人员对现场储存疑似危险化学品进行取样送检,对现场疑似危险化学品进行查封扣押。

【处理结果】

经调查,吴某某租赁的存储经营场所不具备相应安全条件,未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吴某某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吴某某在“明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销售危险化学品属违法行为”、“因非法销售柴油,已被昆明市晋宁区公安分局昆阳街道派出所行政拘留”的情况下,仍然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属于“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安宁市应急局对吴某某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对非法储存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依法予以没收并交由中石化昆明公司依法处置,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并处人民币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同时,根据《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吴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移送安宁市公安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以非法违法“小化工”整治为抓手,相关当事人在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职尽责: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合法合规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厂房(仓库)出租方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定职责,加强对出租场地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出现以租代管、租而不管的情况,同时,不得将仓库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市)区各街道要充分发挥好村(社)区应急专干作用,组织人员逐一进行入户(企)排查登记,集中清理非法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建立档案登记,彻底查清辖区内是否存在以挂靠、租赁和“厂中厂”等方式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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