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精准执法检查工作,巩固全省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成效,强化警示震慑效应,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现公布第二批依法查处的7起工贸企业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云南联发科技电源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7月13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执法检查组会同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对云南联发科技电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4名电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烟气管道、富氧熔池熔炼炉等存在一氧化碳的有限空间未辨识、未建立台账;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企业相关方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环保设施改造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培训、安全交底并如实记录,未定期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进行检查”等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对云南联发科技电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曲靖翔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7月14日,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曲靖翔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部分在岗人员未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在岗员工30余人,只有部分员工有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但均无考核合格(试卷)记录;未如实记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学时不符合要求(同一天完成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教育);集装袋加工生产项目已投产,但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企业及有关负责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王某作为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曲靖翔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王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个旧市天梯冶炼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合格证等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7月25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红河州应急管理局对个旧市天梯冶炼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烟化炉区域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煤粉制备区域未及时清理粉尘,作业现场积尘严重”3项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对个旧市天梯冶炼厂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昆明云钦耐磨材料总厂关闭安全生产监控报警设施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7月31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西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以及西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昆明云钦耐磨材料总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限空间辨识不全,掼球室未辨识有限空间);生产期间铸造用中频炉未设置冷却水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控制系统联锁;生产期间人为关闭中频炉变频器冷却水流量、温度、压力检测报警仪电源;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及有关负责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冯某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西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云钦耐磨材料总厂作出罚款4.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冯某某作出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华宁康宏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8月2日,省应急管理厅执法检查组会同玉溪市应急管理局对华宁康宏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环冷机水槽电焊作业人员未持焊接和热切割作业资格证;粉煤制备间磨煤机区域设置的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无现场声光报警及数值显示,与之连接的监测信号显示器损坏,未对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粉煤制备间转子秤表面、喷吹罐表面积尘严重,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未对存在硫化氢中毒风险的化粪池、污水池、调节池、反应池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未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对华宁康宏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4.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盈江县海西硅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9月5日,盈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盈江县海西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2#电炉控制室、炉前平台、电极接装层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等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盈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盈江县海西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墨江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9月12日,普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墨江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和设备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相关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未悬挂明显、规范的危险告知牌、安全警示标志和防火标志”等14项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对墨江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刘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