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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明察暗访

2023-11-08 云南安全培训网 89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典型案件办理质量,聚焦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办案重点难点,分析研判安全生产领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类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突出典型带路,强化示范效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效能,根据《应急管理部2023年执法案例报送注意事项》要求,对全市应急管理系统2023年“互联网+执法”系统里昆明市各县(市)区报送并经应急管理部筛选合格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通报案例主要围绕执法检查5类重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五类。现对执法检查5类重点案例中筛选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类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并公示(网站)。


1.阳宗海应急管理局对云南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11月29日,阳宗海应急管理局在七甸产业园区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内部现场作业人员杨某某、母某某二人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经现场调查及系统查询,二名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均未经培训合格,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阳宗海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云南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石林县应急管理局对云南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15日,石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云南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特种作业人员陈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应急管理部的“特种作业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未查询到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特种作业人员陈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云南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3月15日检查以来,云南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对检查结果认同,并积极配合整改,综合裁量,对云南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经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3.晋宁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5日,晋宁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锅炉车间内杨某某正在电焊作业,用电焊机热切割,对“水磨除尘设备”进行检修。杨某某属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其作业属特种作业,杨某某系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昆明某纸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对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

4.晋宁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31日,昆明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安排工人金某某和李某某在安装卷帘门过程中,工人用电焊机焊接作业,导致下方油漆桶起火燃烧的情况。公安机关已对涉事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金某某和李某某二人均未持有应急部门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昆明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违法作业的违法行为。

昆明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 (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盘龙区应急管理局对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2日,盘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土建零星维修项目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刘某某在2023年4月20、21日进行动火作业,经上网查证询未查询到刘某某特种作业证信息,刘某某提供的特种作业证(复印件)有效期过期。

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对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6.嵩明应急管理局对云南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25日,嵩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云南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接车间当场作业的5名焊工(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从事焊接作业活动。

经依法调查取证,云南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焊接车间当场作业的5名焊工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就从事焊接作业活动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嵩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违法情节,结合自由裁量,对云南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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