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风险隐患监管,精准监管、严格执法、有效督导,警示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以及应急管理部2023年执法案例报送注意事项有关要求,我局对全市应急管理系统2023年度“互联网+执法”系统里各县(市)区报送并经应急管理部筛选合格典型案例进行通报。通报案例主要围绕执法检查5类重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五类。
现对执法检查5类重点案例中筛选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类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并公示(网站)。本次通报涉及危险化学品类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为:
1.高新区企业综合服务部(综合执法大队)对某贸易昆明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30日,接市长热线投诉举报,举报某贸易昆明有限公司存在无证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高新区企业服务部对公司进行了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公司存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并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相关行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妥善处置现场存储的危险化学品。
某贸易昆明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2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第33条1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77条3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2000元(大写:壹拾万贰仟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7470元(大写:柒仟肆佰柒拾元整),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2.东川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23日,东川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昆明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变更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变更法人。随后执法人员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现场核查、调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清了违法事实。
昆明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之规定。东川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昆明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结合整改态度等综合情节,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处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官渡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21日,官渡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安全执法检查中,在检查安全管理台账时,未发现2023年度该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及应急演练记录,同时通过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进行询问笔录调查,发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2023年度未对本公司员工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官渡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张某某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宜良县应急管理局对杨某某行政处罚案
宜良县公安局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村民杨某某有违规私自储存销售醇基燃料的情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宜良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5月23日就县公安局提示函告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村民杨某某存在在宜良县匡远街道某社区一简易棚内,用设置的2个容量为5立方储罐储存甲醇,加入不明液体作为配料,加工成醇基燃料,现场4个20公斤容量塑料桶内装有加工完成的醇基燃料,并有将醇基燃料销售到宜良县、石林县的餐馆作为燃料的行为。
杨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杨某某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5.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对云南某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10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联合草铺街道检查时,发现某村委会村民熊某某将场地出租给云南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云南某物流有限公司在租赁的场地上安装简易集装箱,集装箱下方有1个40㎥的埋地甲醇储罐。云南某物流有限公司从寻甸一家公司购买约20吨甲醇储存在小瓜地场地的储罐内,甲醇用来加注公司货车,未对外销售,执法人员查获时,储罐内有甲醇约2吨。该甲醇储罐场所未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防毒、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
云南某物流有限公司租赁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未设置监测、监控、防毒、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综合自由裁量标准,依法对云南某物流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51000元(大写:伍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