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保山市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隆阳区某普通建筑用白云岩矿安全生产隐患类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9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保山某公司隆阳区某普通建筑用白云岩矿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未按设计开采违法行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工作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立即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达到法律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并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存在问题
该公司未按照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进行生产、多点开挖,1776m平台台阶实际高度为12米,与设计高度10米不相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运输道路局部最大纵坡实际为12%,超过规范要求最大纵坡10%的规范要求,且道路边坡局部存在伞岩,威胁下部通行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1.保山某公司作为隆阳区某普通建筑用白云矿矿权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造成矿山开采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作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赵XX,未督促、检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赵XX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2.现场施工方河南某公司保山分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作业,未按照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进行生产、多点开挖,1776m平台台阶实际高度为12米,与设计高度10米不相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运输道路局部最大纵坡实际为12%,超过规范要求最大纵坡10%(最大纵坡9%、通往山头运输道路可增加1%)的规范要求,且道路边坡局部存在伞岩,威胁下部通行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露天矿山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XX,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王XX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中,企业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开采,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存在侥幸心理。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了“一案双罚”、责令企业及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督促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保山某房地产公司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肢解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进行发包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9日,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保山某房地产公司住宅建设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存在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22日,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存在问题
该房地产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住宅建设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A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问题。
处理结果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五条第四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企业作出拾叁万肆仟贰佰元(134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中,房地产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住宅建设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肢解发包给其他公司,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往往容易造成施工现场秩序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出现问题也很难找到责任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督促该企业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不得肢解发包工程的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施甸县某加油站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施甸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施甸县某加油站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于2023年7月19日前整改完毕,并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存在问题
加油岛内安全警示标识失效。
处理结果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施甸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施甸县某加油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公司处罚款叁仟叁佰元整(3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加油岛内警示标识的作用是提醒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但企业对此未引起高度重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暴露出企业安全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存在“带病营业”。为规范管理,有效遏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施甸县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保山市某货运公司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4日,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平台”对保山市某货运公司的交通违法处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保山某货运公司从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共有违章问题26个,已处理0个,未处理26个,处理率0%,其中超过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的违章问题数共计26个,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对保山市某货运公司涉嫌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存在问题
保山市某货运公司从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共有违章问题26个,已处理0个,未处理26个,处理率0%;超过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的违章问题数共计26个,存在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情况,属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3月24日,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保山市某货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壹仟壹佰元(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属高危行业,其主要特征是危险源多、危害大并可能随时发生。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新模式、新经验不断提炼推广的背景下,道路运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安全管理关口已经不断前移,从管事故转变为管风险,从先安排生产接续转变为先安排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作为强化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充分应用政府监管平台对所属车辆、入网车辆进行跟踪,进一步抓实抓牢重点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动态监控手段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作用,预防和减少道路事故发生。
隆阳区杨某某非法开采玛瑙矿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6月,杨某某雇佣多人在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秋山村上坪子、大坡梁子、栎树窝坑3处非法开采玛瑙矿,隆阳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杨某某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杨某某违反了《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隆阳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杨某某雇佣多人违法开采玛瑙矿的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贰仟元(2000.00元),并处罚款拾万元(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两项罚款合计拾万贰仟元(10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