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临沧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临沧市第一批10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云县振东硅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8日,临沧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及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专家,对云县振东硅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矿热炉水冷元件进出水流量、温度报警装置参数设置错误,报警信息未处置;矿热炉控制室一氧化碳气体检测仪声光报警装置失效;矿热炉底部事故围堰损坏,事故应急坑容积不足,在影响范围内摆放易燃物质(废矿物油)等重大事故隐患。同时,还发现其他一般隐患5项。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该企业及有关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云县振东硅业有限公司存在:(一)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生产车间矿热炉水冷元件进出水流量、温度报警装置参数设置错误,多次报警信息未处置;矿热炉控制室一氧化碳气体检测仪声光报警装置失效;矿热炉底部事故围堰损坏,事故应急坑容积不足,在影响范围内摆放易燃物质(废矿物油)。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上述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同时,该公司还存在矿热炉主烟道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识和风险告知牌设置不规范;矿热炉炉体有限空间告知牌风险识别与实际不符等事故隐患。暴露了企业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该公司机修房内氧气瓶压力表损坏;生产车间乙炔气瓶未安装防回火装置,压力表损坏;楼炉台行车吊钩防脱钩闭锁装置损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云县振东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黄某,存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经核查,云县振东硅业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黄某作为该企业法人,对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督促落实整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8月2日,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黄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一案双罚”案件,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本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查出企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违法行为,从严执法,展示安全生产执法高压态势,通过一案双罚,强化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动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切实发挥执法实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权威。
案例二
沧源佤族自治县南腊下酒厂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7日,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到沧源县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工作,查出沧源县南腊下酒厂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存在11项问题和安全隐患。具体隐患如下: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编制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未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不到位。2.企业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3.未制定应急预案。4.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5.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无痕迹记录。7.无培训记录。8.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9.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及考核。10.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1.未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未组织开展演练。 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在检查当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临)应急责改〔2023〕005号,责令企业于2023年6月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同日,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将检查结果移交沧源县应急管理局并委托沧源县应急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2023年7月19日,沧源县应急管理局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企业未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同日,沧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沧)应急立〔2023〕GM 1号,依法对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企业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的规定,沧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余某)进行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对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在组织生产过程前,应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该企业在组织生产活动中存在重生产效益、轻安全意识的麻痹和侥幸心理,没有真正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辨识和化解风险隐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强。沧源县应急管理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本着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企业实施一定经济的行政处罚,同时一并要求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案例三
沧源佤族自治县赵某非法买卖烟花爆竹产品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4日,沧源县公安局在工作中查获一起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在案件办理中扣押了180箱烟花爆竹,4月24日,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赵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4月24日,沧源县公安局致函沧源县应急管理局,以180箱涉案物品烟花爆竹为非违禁品不符合收缴条件移交沧源县应急管理局处理,因来函正文与移交清单物品数量不符,7月14日,沧源县应急管理局复函县公安局要求对相关物品数量进行核实并对需要一同移交的其他材料作了说明。7月18日,沧源县公安局将重新核实的材料及其他材料送至沧源县应急管理局。当日,沧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非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沧)应急立〔2023〕YHBZ 1号。 处理结果 当事人1(赵某):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出没收非法买卖的180箱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2(沧源源发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实施经营过程中,应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经营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此案例中相关当事人没有真正树立风险隐患意识,合法经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前瞻性不强。沧源县应急管理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本着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企业和个体实施一定经济的行政处罚,同时一并要求落实好安全经营的主体责任,确保社会安宁,企业安全发展。
案例四
临翔区通临硅冶炼硅厂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4日,临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沧市临翔区通临冶炼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李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决定对其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设备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本案违法行为:临沧市临翔区通临冶炼硅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因违反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决定对临沧市临翔区通临冶炼硅厂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在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后,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已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取证上岗。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罚相关规定。
案例五
云县李记商贸批发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9日,云县烟花爆竹联合检查组在进行烟花爆竹市场检查时发现,云县李记商贸批发部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云县爱华镇瓦窑坝经营烟花爆竹。云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对其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共登记保存各类烟花爆竹78件,各类鞭炮226盘,其他种类32盒,并及时对云县李记商贸批发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云县李记商贸批发部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云县爱华镇瓦窑坝经营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云县李记商贸批发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处以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各类烟花爆竹78件、各类鞭炮226盘、其他种类32盒)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云县李记商贸批发部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云县爱华镇瓦窑坝经营烟花爆竹,是一起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典型案例。案件反映出当事人法律和安全意识淡薄,当事人在尚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烟花爆竹销售,埋下较大的安全隐患风险。云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按程序已立案调查和处理,进一步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对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经营户产生了极大的威慑作用。
案例六
临翔区李军商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9日,临翔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联合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到博尚镇勐托街李军商店现场突击检查,发现李军商店非法经营存储不属于临翔区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批发的烟花爆竹,数量53件,临翔区应急管理局现场进行查封扣押,并存储到临翔区烟花爆竹仓库。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临翔区李军商店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典型意义 经营烟花爆竹需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存储烟花爆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临翔区将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本案违法行为:临翔区李军商店非法经营存储不属于临翔区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批发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53件。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临翔区李军商店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物品。
案例七
耿马孟定明珠烟花爆竹批发部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4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巡查,发现耿马孟定明珠烟花爆竹批发部未按规定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出库产品未进行系统流向登记。 处理结果 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在实际库存有减少的情况下,该企业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上显示出库量为0。经调查认定,耿马明珠烟花爆竹经营部、耿马孟定明珠烟花爆竹批发部,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出库产品未在系统上进行流向登记,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项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程序合法合规,处罚自由、裁量适当、手续齐全,对监管企业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案例八
双江腾辉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9日,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向双江县应急管理局监管股反馈,双江腾辉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上报的库存实物与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上的库存数字不符,存在账实不符的违规行为。接临沧市应急管理局情况反馈后,双江县应急管理局立即成立调查组,抽调监管股、执法大队人员深入双江腾辉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烟花爆竹仓库实地盘点实物,通过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查阅库存数,并向公司法人王某、烟花爆竹流向管理系统使用人彭某询问了相关情况。经查实,截至2023年1月27日,双江腾辉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烟花爆竹仓库实有烟花爆竹15702箱,烟花爆竹流向管理系统显示烟花爆竹库存数为15675箱,库存实物与系统数字不相符,存在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 处理结果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第八款规定:批发企业要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双江腾辉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因未严格按照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记录出入库烟花爆竹流向,导致烟花爆竹仓库出现库存实物与系统数字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第八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六款: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双江县应急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责令双江腾辉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违规行为的发生,主要是企业未严格按照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记录出入库烟花爆竹流向,导致烟花爆竹仓库出现库存实物与系统数字不相符。烟花爆竹为易燃易爆物品,为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通过对违反烟花爆竹流向管理规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出售烟花爆竹行为,对确保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等环节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九
永德县新城区加油站未批先建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日,永德县应急管理局对永德县德党镇永德新城区加油站进行巡查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永德县永德新城区加油站于2023年1月18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该单位于2023年1月12日进行提前施工,存在未批先建行为。 处理结果 永德新城区加油站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施工行为; 2.对责任单位双江强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500元(拾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对双江强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永德新城区加油站项目负责人房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执法人员注重平时案件的办理,规范执法程序,通过办理案件提升执法人员在平时检查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二是以案促企主动守法。永德县应急管理局积极跟进案件进程,责令企业停产改正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快整改、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是以案释法促全民普法。该案对全县企业杜绝未批先建起到很好的震慑警示作用,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以典型案例向广大群众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生动形象地将用法、普法相结合。
案例十
云南永德县松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4日,临沧市、县应急部门联合检查现场发现,云南永德县松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是筒型储库作业未制定清库方案(重大隐患);二是电工、焊工特种作业证2022年过期,仍上岗作业(重大隐患)。2023年8月22日,永德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股将案件线索移交永德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理结果 执法机关认为云南永德县松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典型意义 一是执法人员注重平时案件的办理,规范执法程序,通过办理案件提升执法人员在平时检查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二是以案促企主动守法,永德县应急管理局积极跟进案件进程,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快整改,及时开展后续督查,督促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是以案释法促全民普法,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以典型案例向广大群众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生动形象地将用法、普法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