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自今年5月份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标对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明确的64类重大事故隐患,深入生产一线开展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为有力震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依法查处的6起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6起典型案例,深入开展以案为鉴、警示教育活动,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依法生产、依法管企意识。要进一步抓好精准执法工作,该查处的查处、该问责的问责、该曝光的曝光,依法从严实施“一案双罚”。要切实聚焦问题隐患,对所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实行挂账销号、动态清零,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底线,确保全省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取得决定性成效。
2023年8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易军 0871-68371019)
案例一
昆明市安宁伟中机电铸造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违法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2日,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专家,对昆明市安宁伟中机电铸造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随机督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中频电炉冷却水监测报警装置与电炉没有实现联锁保护;一氧化碳有毒气体的一、二级除尘器有限空间未辨识、未按有限空间管理,没有在明显位置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浸漆房(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重大事故隐患。同时,还发现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职责、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熔炼炉吊运区域未设置事故坑等问题。
二、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昆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安宁伟中机电铸造有限公司处以5.9万元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路某某处以2.5万元行政处罚,对现场负责人陈某某处以2万元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步研究、同步推动、同步落实。通过“一案三罚”,督促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动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避免出现安全生产职责履职缺失的现象,将“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落实到执法检查中,对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切实发挥执法实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二
西双版纳英茂糖业有限公司景真糖厂粉尘涉爆等违法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5日,国务院安委会第二综合检查组对西双版纳英茂糖业有限公司景真糖厂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两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部和下方设置职工休息室;制糖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何一种爆炸防控措施;未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粉尘清理制度,未定期进行清扫,未提供清扫记录;返糖罐体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编号为2021-QJ-054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审批表》,该次作业存在硫化氢中毒风险,但未进行检测,检测频次、作业审批层级均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二、处理结果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对西双版纳英茂糖业有限公司景真糖厂处以5万元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应急管理部围绕工贸行业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确定了25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本案对涉及“粉尘涉爆六项、有限空间作业四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进行查处,通过对涉事企业行政处罚,充分向企业阐明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企业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切实督促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粉尘防爆主体责任,不断改进安全工程技术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对推动粉尘涉爆企业对标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按要求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
红河州个旧市自立矿冶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违法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9日,省应急管理厅执法检查组,会同红河州应急管理局对个旧市自立矿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电炉操作室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电炉配电室设置操作室,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电炉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设置的进出口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处于异常(故障)状态;电炉浇铸区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现场所有的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未见检定标志;电炉的闭路循环水冷流量计、温度计未见检定标志;有限空间辨识结果与现场实际不符,大部分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有限空间作业票检测频次、作业审批层级均不符合要求”等重大事故隐患。
二、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个旧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个旧市自立矿冶有限公司处以4万元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处以2万元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应急管理部门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条款,通过深入排查企业现场作业环节,从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个层面精准执法,发现多项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处以“一案双罚”,既警醒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也有助于提升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例四
云南惠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0日,楚雄州南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云南惠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落实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存在大量积尘。”1项重大隐患和19项一般隐患。南华县应急管理局于当日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书要求云南惠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前将所有隐患整改完毕。南华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5月17日到该企业进行隐患整改复查时,该企业重大隐患已整改完毕,但还有7项一般隐患未进行整改。
二、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云南惠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以1.1万元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0.3万元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是应急管理部门为保障企业和员工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根本目的是责令企业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旨在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的作用,任何企业及个人无视安全执法权威,拒不执行或“打折扣”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五
云县振东硅业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违法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8日,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云县振东硅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矿热炉水冷元件进出水流量、温度报警装置参数设置错误,报警信息未处置;矿热炉控制室一氧化碳气体检测仪声光报警装置失效;矿热炉底部事故围堰损坏,事故应急坑容积不足,在影响范围内摆放易燃物质(废矿物油)”等重大事故隐患。同时,还发现矿热炉主烟道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识和风险告知牌设置不规范、矿热炉炉体有限空间告知牌风险识别与实际不符、氧气瓶压力表损坏、乙炔气瓶未安装防回火装置及压力表损坏、行车吊钩防脱钩闭锁装置损坏等问题。
二、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临沧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云县振东硅业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黄某处以2.5万元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此案暴露出该公司对自身的安全现状不清楚,安全管理心存侥幸,隐患自查浮于表面。通过“一案双罚”和教育引导,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主动摸清自身重要场所和关键环节的安全风险,有效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作业现场的安全管控措施,前置风险防控关口,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
案例六
云南曲靖钢铁集团双友钢铁有限公司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9日,曲靖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云南曲靖钢铁集团双友钢铁有限公司进行“三级巡查”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多个烘烤器煤气管道未设置吹扫和放散装置,连铸水口预热器煤气管道仅有快速切断阀,无隔断装置;一次除尘风机房两名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煤气特种作业证)”等重大事故隐患。同时,还发现新建铁水预处理(脱硫系统)、增加提钒冶炼工艺属于新建和改建项目,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问题。
二、处理结果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云南曲靖钢铁集团双友钢铁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三同时”原则,把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可以把生产安全问题解决在建设之前或建设过程之中,这样能避免二次施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浪费,也能从源头和过程中减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带来的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