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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3-08-07 云南安全培训网 181

关于《昆明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依据和重要意义

2016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2017年12月,为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了《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

为切实推进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我市创新工作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办法(试行)》,以联合激励的方式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是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力抓手,也是激励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更好发挥主体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

2.《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 号)

3.《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 号)

4.《昆明市信用“红黑名单” 发布和奖惩管理办法(试行)》(昆政办〔2017〕82 号)


三、《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十七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办法(试行)》明确了纳入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对象管理情形。

纳入联合激励必须同时满足: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3.3 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4.3 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以上水平;6.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需符合十种情形之一: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7.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8.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的,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情形。

(二)《办法(试行)》明确了报送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对象信息管理的规范程序。

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推送公布、移出等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了有关时限要求。规范了报送时间,对相关工作时间节点等,提出了具体时限要求。

三是明确了联合激励对象和联合惩戒对象期满的处理方式。符合条件的联合激励对象需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联合惩戒对象应提出移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暂不移出,新发生失信行为的,公布期顺延。

(三)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 等便利服务措施、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等激励措施。

对纳入了联合惩戒对象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不定期开展抽查、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及时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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