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一般泛指在工业生产中盛装用于完成反应、传质、传热、分离和储存等生产工艺过程的气体或液体,并能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它被广泛用于石油 ,化工、能源、冶金、机械、轻纺、医药、国防等行业领域。

根据GBT 26929-2011《压力容器术语》所述,压力容器是指压力作用下盛装流体介质的密闭容器。
截至2023年年底,全国使用登记压力容器达533.92万台。下面回顾一下压力容器监管的沿袭,并介绍压力容器的分类与型式。
1.1955年成立国家锅炉检查总局,对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和较大起重机械实施安全监察。2.1966年,颁布试行第一个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3.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对所有的承压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实施安全监察。4.根据[81]劳总锅字7号文件通知,修订后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自1982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该规程第3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1公斤力/厘米2 (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2)容积(V)≥25升,且PW×V≥200升.公斤力/厘米2;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5.1999年6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发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发(1999)154号,2000年1月1日实施),调整了适用条件:(1)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1.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正式纳入行政法规管理范畴。条例附则将压力容器含义进一步明确为“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2.2004年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其中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及压力容器部件、压力容器材料6个类别29个品种。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条例规定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2.2009年8月31日发布的TSG 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调整了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压力容器继续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之内。2.2014年10月,质检总局发布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为了更加清晰地明确压力容器范围,便于基层监管,对压力容器范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最小容积和直径下限,取消了压力与容积乘积值限制。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方式调整为根据产品类别进行分类,使品种分类更加清晰(“高压容器”按分类方法分别纳入新目录中的“第三类压力容器”、“第二类压力容器”品种中)。移动式压力容器增加了管束式集装箱的新品种类型。在氧舱类别中,由于潜水钟、再压舱、高海拔试验舱等设备多为海下试验和训练所用,而且数量少,不属于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此次予以取消,氧舱类别中仅保留医用氧舱和高气压舱两个品种。3.2016年修订后的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进一步调整了适用条件和范围。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TSG21明确工作压力不是设计压力;增加了最大几何尺寸的规定,要求大于等于150MM,删除了PV大于等于2.5Mpa.L的规定,增加了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的规定。
TSG21 1.4.1、1.4.2涉及的七类设备统一划分为I类容器,不需要制造监检,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定期检验,不需要安装告知。
(一)按介质危害特征,结合设计压力和容积划分为I、II、III类压力容器这种划分的第I、II、III类压力容器等同于特种设备目录品种中的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目录中的超高压容器划分为第III类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
1.低压(代号 L),0.1MPa≤p<1.6MPa;
2.中压(代号 M),1.6MPa≤p<10.0MPa;
3.高压(代号 H),10.0MPa≤p<100.0MPa;
4.超高压(代号 U),p≥100.0MPa。
压力容器按照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划分为反应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和储存容器。1.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例如各种反应器、反应釜、聚合釜、合成塔、变换炉、煤气发生炉等。
四)按安装方式划分
1.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注1)。
注 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五)按壳体几何形状划分
有圆筒形容器、球形容器、箱形容器、锥形容器和特定形式的压力容器等,其中特定形式的压力容器有非焊接瓶式容器、储气井、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等。
1.非焊接瓶式容器,是指采用高强度无缝钢管(公称直径大于500mm)旋压而成的压力容器,如用以组装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容器。
2.储气井,是指竖向置于地下、用于储存压缩气体的井式管状设备。
3.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是指进出容器通道的端盖或者封头与主体间带有相互嵌套的快速密封锁紧装置的压力容器,但是用螺栓(例如活节螺栓)连接的不属于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不在简单压力容器范围内。某些氧舱会采用快开门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