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玉溪市安委办选取并公布3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2日,玉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易门某矿业有限公司某山矿和某尾矿库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三条重大事故隐患:1.部分入井员工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2.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3.尾矿库堆积高度超过了最终设计总坝高三分之二(目前堆积坝高度67m,最终设计高度79m),未按《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1.9条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处理结果: 易门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玉溪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同时,公司总经理李某“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溪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1日,玉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元江县某矿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两条重大事故隐患: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2.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处理结果: 元江县某矿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玉溪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高某某“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玉溪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4日,玉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溪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特种作业培训班集中面授情况进行视频抽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组织开展的特种作业人员煤气作业初训2期次培训班,违反《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管理的通知》(云应急办函〔2022〕55号)的有关规定,未按照《报备表》和《课程表》确定的时间、地点、人数、方式、课时等内容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未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组织煤气特种作业人员集中开展实际操作训练。 处理结果: 玉溪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组织煤气特种作业人员集中开展实际操作训练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玉溪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罚款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