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权利
1.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保护权利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获得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并且有要求按照规定获得职业病健康体检、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2.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知情、参与和建议的权利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获得所从事的特种作业,可能面临的任何潜在危险、职业危害,安全与健康可能造成的后果的知情权;有参与判别和解决所面临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权利;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建议的权利。
3.接受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权利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接受职业技能教育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权利,以获得对工作环境、生产过程、机械设备和危险物质等方面的有关安全卫生知识。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单位领导或者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在明知存在危险因素而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强迫命令操作人员作业时,有拒绝工作的权利。
5.危险状态下的紧急避险的权利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当发现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停止工作或者撤离现场。
6.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与批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权利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保护工人安全健康的责任的情况,有监督的权利。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履行其责任的情况。作业人员有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在劳动保护等方面受到用人单位不公正待遇时,作业人员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对作业人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认真处理,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用人单位不得因作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当作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关保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