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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4-09-20 云南安全培训网 123

为扎实推进应急管理法治建设,压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提升全社会公民应急管理法治素养,现公布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普洱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2日,普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普洱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未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玻璃切割机、钢化炉、双面磨边机、空气压缩机、中空生产线、宿舍区等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和设备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相关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未悬挂明显、规范的危险告知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和防火标识;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存在以下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未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并结合《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普洱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6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普洱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普洱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充分暴露出该企业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存在侥幸麻痹思想,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缺乏重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识不足。这是一起“一案双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执法人员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同时进行处罚,能够有力地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真正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有助于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案例二

墨江县某公司安全生产建设项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墨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5日对墨江某公司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排土场扩容建设工程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墨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墨江县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李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法律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企业损失,降低企业风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该起案件暴露出墨江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案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一案双罚”,能更好地起到震慑作用。



案例三

景谷某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0日,景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景谷某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存在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景谷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景谷某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做到安全第一。本案中景谷某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景谷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促使经营者守法合规经营。



案例四

澜沧县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5日,澜沧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澜沧县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澜沧县某公司未编制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澜沧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澜沧县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应急预案是指各级、各部门、企业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显得尤为重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订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有据可依、有案可用、应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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