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工作,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日前公布一批特种作业领域无证上岗类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培训主体责任,加强技能培训和考核,切实提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
1、昆明市嵩明县某家具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行政处罚案 2024年6月25日,昆明市嵩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车间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焊接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嵩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昆明市晋宁区某化工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行政处罚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晋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总经理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外包单位限期改正,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3、昆明市嵩明县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30日,昆明市嵩明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作业的1名工人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焊接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嵩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4、昆明市五华区某广告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23日,昆明市五华区应急管理局在工贸行业隐患专项排查中发现,某广告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上岗资格从事电焊作业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五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