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3)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4)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前期保障、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及监督管理明确了具体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
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4)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