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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消防存在的六大突出问题

2023-12-28 云南安全培训网 120

2019年4月23日,新《消防法》颁布,住建部门作为参与消防审验工作的角色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并开启了两个职能部门共同管理一个行业的局面。在过去的四年里,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为应对新的工作要求,均做出了各自的努力以厘清自身职能和责任,并制定了一系列适应自身职能和责任的相关工作规程。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1、技术人员缺失 
    在住建部门接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后,原先从事该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未随职能划转。住建部门或在本部门内安排人员或对外招聘相应技术人员。然而,由于这项工作几乎涉及国家的每一个行业,住建部门原有的工作人员基本都没有消防方面的知识储备。在全国范围内,具备教学消防专业知识的学校较少,导致能够招聘的专业人员不足。此外,原消防救援部门工作人员因编制或体制问题,无法转至住建部门从事消防工作。
    目前解决方案主要是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加强学习,招聘消防救援部门退役人员,同时也招聘社会上具备消防工作知识和经验的一部分人员。由于考取编制的限制,方案也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也导致住建部门在履行消防工作职能上的无力。
2、概念混淆不清  
     消防工程作为一个概念,其定义和范围在现实中往往难以清晰界定。从法律角度来看,《消防法》将消防单独作为一个行业来管理。从部门规章方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又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视为建筑工程行业的一部分。
如果将消防工程视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那么它究竟属于分部工程还是分项工程呢?
从验收程序上来说,消防工程有单独的验收程序,因此至少应该属于分部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基础分部、主体分部等同级别。消防工程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包含在几乎所有分部的每一个分项里。如果将消防工程作为一个分项或者子分项来看待,那么消防验收程序似乎是多余的,因为建设工程本身就已经验收合格,一个分部或者单体都验收合格,甚至整个项目都验收合格了,难道消防作为一个分项或子分项在同一职能部门的职权内还需要再次验收?这似乎有些重复验收的嫌疑。
由于概念上的混淆不清,导致工作依据过多、工作程序冗杂。例如,在之前的消防部门办理消防时,只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而现在到住建部门后,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验收过程中增加了联合验收,规划、人防、园林等单位都需要参与其中。相对于原消防部门的验收程序,这种程序和时间简直是天壤之别,特别是对于二次装修项目来说更是如此。
3、历史欠账过多 
    我国自1998年开始实施《消防法》,然而在1998年之前的建筑,仅在确认无需进行消防验收后即可继续使用,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认定方法和部门。如今,该类建筑的监管职责已转至住建部门。在确认建筑的建设时间后,住建部门还需进一步确认其结构安全和使用属性。对于原村办企业或其他集体企业所建设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很难找到其原始数据。同时,由于社会发展和城市面积的扩张,这些原有建筑在需要投入使用时,住建部门缺乏相应的审批依据,无法进行相应的消防审批。面对这种情况,住建部门应如何处理呢? 
    《消防法》实施后至2019年前,消防救援部门未进行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场所,尤其是那些已通过消防救援部门开业前检查后投入使用但未经验收的场所,作为住建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查处。简单确认已验收可以使用但现场又有消防隐患如何处理?
4、配套处理政策不全  
     配套处理政策不完善,导致各部门在遇到问题时缺乏政策依据或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
     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住建部门负责消防验收,而消防救援部门则负责验收后的日常管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住建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消防救援部门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使用单位未按审批条件使用。对此,应该要求使用单位恢复审批条件还是按照改动后的使用情况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呢?
     如果原审批条件为厂房,现改为仓库使用,消防部门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恢复为厂房还是要求其按仓库进行整改呢?要求使用单位恢复为厂房,必然不符合使用单位的实际需要;而要求按仓库进行整改,又涉及到建筑工程的审批验收程序,这是住建部门的职能范畴。此外,要求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验收完成后再次投入使用,可能不符合营商环境政策的要求;如果不要求停止使用,现场又确实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可行性。  
     此外,对于那些已经投入使用但因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无法完成的建筑或场所,且已得到消防救援部门的日常监管许可,实际上无法通过合法验收。在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执法职能划归住建部门后,住建部门应如何处理此类情况?从住建部门的更深层次角度出发,他们应如何判断一个建筑物或场所属于此类已投入使用的情形?  
5、政策变化过大
  《消防法》修改前,消防的所有问题都由消防部门负责解释和处理,修改后,消防的问题分属消防部门和住建部门处理,同时,由于资规部门原也属于建设部门,在建设领域多项法律法规执行中都考虑了规划的影响,比如房屋属性。
    《消防法》修改后,住建部门在处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过程中,都必须考虑规划的影响,加上住建部门自己的施工许可规定,参与部门数量和审批复杂度及难度大大增加,这导致了民众对履行消防法相关职责的积极性大大降低,最终导致社会层面消防违法行为增多,职能部门履职困难,包括审批困难和执法困难。
同时,规划法中没有关于改变房屋使用属性的处罚条款,资规部门无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要求“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那这条的具体把关部门是哪一个?目前最热的经营性自建房管理中,这个就是最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消防法》并没有对规划部门规定相关职能,规划部门对参与消防审批并没有积极性。 
     二是当前商业门店中,存在大量面积低于300平米或造价低于30万的经营性场所,这些场所的经营收益几乎构成了经营者的全部收入。原《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规定,取消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然而,在住建部2021年的消防咨询回复《暂行规定》问题解答中,关于依法不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是否不予受理消防备案申请的答复为消防验收及验收备案与建筑面积无关。这一答复导致大量此类场所由合法转为非法,作为住建部门,如要对此类情况进行相关处理,无疑会导致社会层面的不稳定。同时,为保持执法的公平性,住建部门在处理其他情况的同类违法行为时也会畏首畏尾。 
     第三,原消防部门在公众聚集场所安检前,要求使用单位依法提供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凭证。然而,现消防部门在进行公众聚集场所安检时,无需提供这些凭证,只要安检合格即可投入使用。这就导致部分公众聚集场所未经验收但安检合格后投入使用。从住建部门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能投入使用;然而,从消防救援部门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可以投入使用。两个职能部门对同一行为的判定完全相反。
6、职能混淆不清
     由于住建部门与消防救援部门共同执行《消防法》,导致各部门对相关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进而使得各单位在制定任务职责时出现混淆。例如,住建部门在高层建筑隐患排查过程中,将消防隐患的排查任务交给消防救援部门,而消安委在消防排查工作安排中又将该任务交给住建部门。这种状况最终导致了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使得排查工作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二、相关建议
1、加大人才培育加强人才交流


     从制度层面来看,住建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及验收备案工作,这一职责必然会持续。为了顺利履职,住建部门必须加快引进专业人才。在短期内,加强与消防救援部门的人才交流是解决人才问题的重要方式,但这种方式可能会引起消防救援部门的关注,甚至可能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从长远来看,高校新增相应专业,加大人才培育力度,才是最终解决我国整个消防事业的最终方法。


2、部门联合商议细化处理措施  
     消防工作并非单一部门之责任,而是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合作的重要任务。住建部门的审验工作质量对于消防救援部门的后续日常管理具有深远影响,而消防部门的日常管理与法律宣讲也对住建部门的审验工作产生着重要影响。若住建部门与消防救援部门未能建立起有效的联动机制,那么整改消防改革的失败将是不可避免的结果。
这个联动机制并不仅仅是简单的信息交流,也不是临时性的解决方案。它需要至上而下的思维方式,以个例为突破口,以整体为考虑对象。同时,它也不能以推卸任务和责任为己任,而应以最大化解决问题为方向。在执行规范或规定时,我们不能陷入钻牛角尖的境地,而应以利民便民促繁荣为方针的工作态度去全方位地融合。
因此,住建部门与消防救援部门必须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起稳定、有效的联动机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整改消防改革的成功实施,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三、其他
    住建部门相关政策的深入理解,提出以下建议:
1. 建议简化二次装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二次装修的建设单位与新、改扩建的建设单位在本质上有显著差异,无论是在法律知识层面上,还是在经济、技术层面上,二次装修的建设单位在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任的能力上也存在差异。要求二次装修的建设单位按照新改扩建的程序办理相关审批在法律层面上是正确的,但从实际的运行和二次装修建设单位的积极性来看,这个政策可能不被理解或难以承受。
2. 出台消防验收及验收备案意见书变更政策。二次装修的场所经常面临经营者的变更情况,变更经营者后就会出现变更营业执照或特许经营的情况,而变更营业执照或特许经营又会出现被需要消防验收的情况,而对于只是变更经营者的场所没有改建的,又因为没有建筑工程无需进行消防验收。如果能出台消防验收及验收备案意见书变更的政策,至少能解决2019年后由住建部门验收的二次装修场所经营者变更的情况。
3. 建议讨论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是否需要进行消防审验。上文已谈到相关政策的变化过程及影响层面,这个政策的变化导致的是社会层面大量的原合法的场所转为非法,而且这种非法的状态无论从哪个方面着手都难以解决。建议住建部门深入讨论这个话题,如坚持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仍需要进行消防审验,应给出具体的解决合法转非法部分的消防审验办理方式。如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法,那这个政策无非就是套在审验人员身上的追责锁链而已。如能够出台部分免于消防验收的政策,建议单以面积为标准,作为一个工程的造价判定,是比较模糊的概念,也不便于执法人员的快速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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