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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安全生产典型案例: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柴油)被查获

2023-12-21 云南安全培训网 109

【重要提醒】柴油不再区分闪点,全部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



警示案例--吴某某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柴油)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29日,在大理市商务、公安、应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成品油专项联合检查过中,查获吴某某利用向大理某物流有限公司租赁的油罐车在大理市凤仪镇某停车场内无证销售柴油。经审查,吴某某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其行为触犯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第1款第3项,最终吴某某被应急部门立案调查,并被处以没收柴油2.5吨,收缴违法所得923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同时,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汽油、柴油均属于易燃易爆炸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存储不慎,将会造成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失。因此,出于规范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考虑,柴油和汽油均属于应当许可经营的物品。

2023年之前,普通柴油[闭杯闪点>60°C]未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但 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发布公告(2022年第8号),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C]”调整为“1674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将不再按照其闪点是否小于60度来划分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而是统一将所有柴油一律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来进行管理。


安全提醒:

▲投资者切勿轻信网络上一些公司或加盟平台“机会难得、各地区名额有限、打破垄断、合法卖油、移动加油车、一车一手续、合规落地运营、全国包落地、政策大力支持、随时可运营、一年轻松200W”等虚假宣传,盲目跟风投资!

▲消费者在选购柴油、汽油等成品油时,无论是从油品质量还是使用安全方面,都应当首选正规加油站,切记不能贪小便宜为违法犯罪活动推波助澜,成为破坏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帮凶”。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内部自用名义非法对外经营成品油!


法条链接:


一、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第1款第3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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