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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普洱市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3-11-10 云南安全培训网 177

为扎实推进普洱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同时,强化以案释法,推动全社会不断提高法治意识。现公布普洱市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普洱市某电力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31日,李某等4名工人到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咨询特种作业相关业务,其间普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李某等人所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与普洱市应急管理局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存在差异且无法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平台”查询到证书信息。经了解李某等4名工人在普洱市某电力施工企业下属的外包单位从事高处作业。2021年6月5日,普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普洱某电力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进行立案,并于6月16日对普洱市某电力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了抽查,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调查,普洱市某电力施工企业存在从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在抽查的5名从业人员中,有3名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即上岗从事高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普洱市某电力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涉及的违法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已另行立案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很大危害。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是一条硬杠杠,是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执行,决不能含糊。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更应该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中。坚持持证上岗,安全作业,不仅是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员工生命的尊重。本案给予我们以下启示: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取证、复审换证等工作。二是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等用工形式时应将临时用工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和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入职的,应通过官方渠道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信息查询平台”核实人员资格信息。三是特种作业人员应选择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特种作业培训,通过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可相信特种作业操作证快速代办或免考办证等违法不实宣传。


案例二:普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3日,思茅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普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思茅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普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普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于粉尘涉爆企业,涉及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违法行为。这些问题暴露出普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心存侥幸,对自身的安全现状认识不清,特别是缺乏粉尘防爆安全意识,隐患自查工作随意性强且浮于表面,极易造成事故发生。通过行政处罚和教育引导,推动企业深刻认识到事故隐患的危险性和行为的违法性,促使企业举一反三并积极自主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激发企业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前置风险防控关口,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案例三:墨江县某小吃店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8日,墨江县在组织开展节前联合检查时,发现墨江县某小吃店未按规定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墨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墨江县某小吃店作出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做到安全第一。零售经营烟花爆竹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本案中该店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墨江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对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四:江城县某石料场矿山建设项目无安全设施设计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8日,江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城县某石料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江城县某石料场未对矿山采场新建破碎站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江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江城县某石料场、江城县某石料场主要负责人杨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要求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步研究、同步推动、同步落实。本案采取“一案双罚”旨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案例五:镇沅县某砖厂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5日镇沅县应急管理局对镇沅县某砖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厂存在未对具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脱硫塔、污水池及烟道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镇沅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镇沅县某砖厂、镇沅县某砖厂主要负责人白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性较大,极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开展有限空间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管理台账、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能有效控制和减少有限空间的危害,降低有限空间作业风险。本案是一起“一案双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执法人员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同时进行处罚,能够有力地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真正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有助于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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