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现公布红河州第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个旧市应急管理局 对某冶金企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9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红河州应急管理局、个旧市应急管理局,邀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个旧市某冶金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5项重大隐患。 (二)存在问题 1.1、2、3号电炉操作室未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 2.1、2、3号电炉闭路循环水冷元件设置的进出口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处于异常状态; 3.提供的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安全风险等级辨识统一为二级,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现场收尘器、收尘斗、干燥机、沉降室、污水池、应急罐等大部分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4.电炉一楼浇筑区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电炉二楼一配电室设置操作室,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三)处理结果 该企业以上存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个旧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的行政处罚;陈某作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一案双罚”案件,企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和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行业监管部门从严执法,展示安全生产执法高压态势,通过“一案双罚”,强化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动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切实发挥执法实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权威。
【案例二】个旧市应急管理局
对某冶金企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1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红河州应急管理局、个旧市应急管理局,邀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个旧市某冶金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9项重大隐患。 (二)存在问题 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2.1、2号电炉操作室未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 3.3号电炉操作室未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 4.28米窑煤气发生炉操作室未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 5.18米窑煤气发生炉操作室未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 6.1、2号烟化炉操作室未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 7.1、2号电炉闭环循环水冷元件设置的进出口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处于异常状态; 8.提供的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安全风险等级辨识错误且不全,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现场烟道、料斗、沉降室、污水池等部分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1、2号煤磨机未设置铁杂物去除装置。 (三)处理结果 该企业存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个旧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49000.00)的行政处罚;陆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一案双罚”案件,企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和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行业监管部门从严执法,展示安全生产执法高压态势,通过“一案双罚”,强化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动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切实发挥执法实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权威。 【案例三】开远市应急管理局 对某非煤矿山企业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31日,红河州应急管理局、开远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对某非煤矿山企业的石灰岩泥、灰岩、砂岩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4项重大隐患。 (二)存在问题 1.矿山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自上而下组织施工建设; 2.矿山工作台阶帮坡角安全设施设计为70°,实际多处近90°,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3.矿山北西角高陡边坡治理工程的局部矿山道路坡度近15%,大于安全设施设计不大于9%的设计要求; 4.矿区北西角高陡边坡治理工程在采场内人工堆砌了一条运输通道,但现场施工无专项的安全设施设计等问题隐患。 (三)处理结果 该企业存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的规定。开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石灰岩泥、灰岩、砂岩矿处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000.00元)罚款对现场负责人兼矿山部部长丁某某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罚款,并作出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该案中,企业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开采,有关现场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暴露出该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现场负责人安全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未采取相关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了“一案双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督促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案例四】河口县应急管理局 对某商贸公司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8日,河口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及专家对某商贸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违反粉尘防爆安全管理规定,存在重大隐患。 (二)存在问题 1.布袋除尘器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在风机与箱体之间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2.布袋除尘器、粉仓等设备未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三)处理结果 该企业存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河口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粉尘涉爆企业未认真履行粉尘防爆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生产环节存在重大隐患,暴露出该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安全管理人员没有针对企业特性学习粉尘防爆安全管理规定,行业监管部门对该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要求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案例五】蒙自市消防救援大队
对某幼儿园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蒙自市消防救援大队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蒙自市某幼儿园在四楼设置儿童用房存在违法行为。 (二)存在问题 该幼儿园在四楼设置儿童用房的行为,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第6.9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判定为存在的火灾隐患为重大火灾隐患。 (三)处理结果 该幼儿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幼儿园处以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违反消防强制性规范条文,列为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条款的严重违法案例,涉及幼儿这一特殊群体。对该场所的处罚和整治能够有效规范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幼儿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