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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一批)

2023-11-07 云南安全培训网 162

2023年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省市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实施精准执法,查处了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实强化违法警示教育,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现对查处的部分违法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2023年10月18日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1.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对昆明某棉花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

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9日,昆明经开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某棉花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工贸行业25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之中的“粉六条”,对公司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检查记录及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8000元人民币(大写: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处2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和工贸行业25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之中的“粉六条”要求,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及时清理并保证作业现场及其相关设备清洁,清扫规范。本案中,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针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案双罚”,达到较好执法效果。


2.阳宗海应急管理局对云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3日,阳宗海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5项,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4月23日,阳宗海应急管理局到该企业复查,发现企业安全隐患并没有整改到位。阳宗海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阳宗海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阳宗海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检查后发现安全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要求企业限期完成隐患整改。隐患到期后,该企业仍未完成整改。该企业经过检查、复查仍然拒不整改,对下达的执法文书拒不签字,对执法部门开展的正常检查漠然视之,对执法人员的劝导拒不服从。阳宗海应急管理局约谈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并告知其行为已经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对该企业立案处罚,是维护法律尊严,教育引导警戒企业守法经营的必要手段。

3.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昆明某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7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规定制定粉尘清扫制度;2.底漆喷涂与打磨车间产生的粉尘共用一套除尘器,并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3.调漆区域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4.砂带机设置的除尘管道风机不是防爆型;5.喷漆、打磨区域照明、开关不是防爆型,电源线路未采用金属管穿管;6.压缩空气储罐地脚未固定,安全阀正对人行通道等6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行政执法文书,并于3月9日正式立案调查处理。

【处理结果】

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综合考量,决定对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木制品生产加工等粉尘涉爆企业,规模小、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低,相关企业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频发,是监管部门重点执法检查对象。相关粉尘涉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严格按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的要求,扎实开展粉尘涉爆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能力。



4.空港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某电力科技(云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6日,空港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某电力科技(云南)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现场作业焊工未持证上岗作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作不具体,且未备案。执法人员随即制止了无证焊工的作业,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完毕,并针对企业违法事实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空港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对某电力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500元(大写:壹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空港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针对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立案处理,及时制止了违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过程中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调查取证,一方面强化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另一方面又保障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诉求,确保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局案审委员会以及律师审核,并组织集体讨论会,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力争做到“处罚一批、警示一批、引导一批”,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为辖区安全生产大环境保驾护航。

5.空港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云南某家具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6日,空港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未能提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未能出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资格证书。同时,该企业生产车间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现场存在大量粉尘,灭火器配备不足,部分消防通道被阻碍,安全隐患较为突出,且管理者对自身安全风险尚未引起重视。针对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空港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以及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云南某家具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500元(大写:壹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通过法定手段,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整治很有必要。特别是近年来粉尘涉爆企业事故高发,造成生命财产损失较大,监管部门秉持发现一起处罚一起的态度,持续加强事前监督和整治,尽大限度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案的处置优点在于,案卷整体完整,立案、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结案等环节完备,文书填写较为规范,后续及时对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确保行政处罚行为闭环和有效。

6.晋宁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5日,晋宁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锅炉车间内杨某某正在电焊作业,用电焊机热切割,对“水磨除尘设备”进行检修。杨某某系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据此,晋宁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昆明某纸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晋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对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杨某某属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其作业属特种作业,杨某某系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执法人员要求杨某某出示可以进行电焊作业的相关许可资格时,其未能提供有效的资格。昆明某纸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范和监管要求。


7.晋宁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31日,昆明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安排工人金某某和李某某在安装卷帘门过程中,工人用电焊机焊接作业,导致下方油漆桶起火燃烧。公安机关已对涉事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金某某和李某某二人均未持有应急部门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昆明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昆明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 (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昆明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该案处理过程中通过书面审核、征求法律顾问意见、集体讨论等方式,开展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该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较为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当。同时,该案通过部门配合,对违法行为及时有效进行处罚,对于类似案件具有教育和惩戒双重作用。


8.盘龙区应急管理局对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日,盘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昆明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土建零星维修项目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刘某某在2023年4月20、21日进行动火作业,经上网查证询未查询到刘某某特种作业证信息,刘某某提供的特种作业证(复印件)有效期过期。

【处理结果】

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对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规范和要求上与其他工作有较大差别。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既对作业人员本人人身安全,也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以及产生的安全隐患,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9.嵩明应急管理局对云南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5日,嵩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云南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接车间当场作业的5名焊工(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即从事焊接作业活动。

【处理结果】

经依法调查取证,云南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焊接车间当场作业的5名焊工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就从事焊接作业活动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嵩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违法事实、情节,结合自由裁量,对云南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在安全生产各个行业领域涉及广泛,从业人员众多,风险隐患大,在作业过程中易导致发生火灾等事故。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监管,监督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本案处置优点在于,行政机关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了及时立案调查,违法事实认定准确、取证较为充分,制止了现场违规作业行为。


10.高新区企业综合服务部(综合执法大队)对某贸易昆明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30日,接市长热线投诉举报,举报某贸易昆明有限公司存在无证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高新区企业服务部对某公司进行了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某公司存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对企业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某贸易昆明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处人民币102000元(大写:壹拾万贰仟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7470元(大写:柒仟肆佰柒拾元整),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高新区企业综合服务部“责令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相关行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妥善处置现场存储的危险化学品,并进行罚款处罚”,对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是一个重要警示。

11.官渡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

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1日,官渡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安全执法检查中,在检查安全管理台账时,未发现2023年度该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及应急演练记录,同时通过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进行询问笔录调查,发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2023年度未对本公司员工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

【处理结果】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官渡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张某某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张某某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本公司员工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对张某某进行罚款行政处罚,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及深刻汲取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的亡人事故,时刻把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12.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对云南某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联合草铺街道检查时,发现麒麟村委会平地哨村村民熊某某将位于小瓜地的场地出租给云南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云南某物流有限公司在租赁的场地上安装简易集装箱,集装箱下方有1个40㎥的埋地甲醇储罐。云南某物流有限公司从寻甸一家公司购买约20吨甲醇储存在小瓜地场地的储罐内,甲醇用来加注公司货车,未对外销售,执法人员查获时,储罐内有甲醇约2吨。该甲醇储罐场所未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防毒、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

【处理结果】

云南某物流有限公司租赁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未设置监测、监控、防毒、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综合自由裁量标准,依法对云南某物流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51000元(大写:伍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由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些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风险,减少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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