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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3-10-25 云南安全培训网 75

01、晋宁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5日,晋宁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锅炉车间内杨某某正在电焊作业,用电焊机热切割,对“水磨除尘设备”进行检修。杨某某系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据此,晋宁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昆明某纸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晋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对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杨某某属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其作业属特种作业,杨某某系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执法人员要求杨某某出示可以进行电焊作业的相关许可资格时,其未能提供有效的资格。昆明某纸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范和监管要求。



02、晋宁区应急管理局对昆明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31日,昆明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安排工人金某某和李某某在安装卷帘门过程中,工人用电焊机焊接作业,导致下方油漆桶起火燃烧。公安机关已对涉事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金某某和李某某二人均未持有应急部门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昆明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昆明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 (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昆明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该案处理过程中通过书面审核、征求法律顾问意见、集体讨论等方式,开展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该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较为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当。同时,该案通过部门配合,对违法行为及时有效进行处罚,对于类似案件具有教育和惩戒双重作用。




03、盘龙区应急管理局对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日,盘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昆明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土建零星维修项目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刘某某在2023年4月20、21日进行动火作业,经上网查证询未查询到刘某某特种作业证信息,刘某某提供的特种作业证(复印件)有效期过期。

【处理结果】

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对云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规范和要求上与其他工作有较大差别。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既对作业人员本人人身安全,也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以及产生的安全隐患,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04、嵩明应急管理局对云南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5日,嵩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云南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接车间当场作业的5名焊工(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即从事焊接作业活动。

【处理结果】

经依法调查取证,云南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焊接车间当场作业的5名焊工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就从事焊接作业活动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嵩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违法事实、情节,结合自由裁量,对云南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在安全生产各个行业领域涉及广泛,从业人员众多,风险隐患大,在作业过程中易导致发生火灾等事故。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监管,监督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本案处置优点在于,行政机关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了及时立案调查,违法事实认定准确、取证较为充分,制止了现场违规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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