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昆明***旅行社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案件情况:2023年7月27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线索,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办理涉旅案件过程中,发现昆明***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行程单中的温馨提示内容涉嫌存在霸王条款内容。经查证,当事人订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我公司拥有对行程单的解释权”、“中途退团费用一律不给予退还,敬请谅解”、“本行程一经参团,无论客人任何原因中途离团或退团费用一概不退”、“如果客人途中以任何借口退团或者脱团的,合同会自动废止,服务则自动终止,后续的一切费用自理”等内容,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警告;2.罚款10000元。 处罚单位: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9月27日
案例二
昆明***酒店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件情况:2023年4月24日,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昆明***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位于酒店主楼的2台客梯、国际会议中心1台客梯正在运行使用中,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供正在运行的3台电梯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经查证,当事人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验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11月,没有按法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使用未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电梯;2.罚款32000元。 处罚单位: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7月4日
案例三
***超市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并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案件情况:2023年5月10日,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当事人现场进行抽检工作,共抽检了9袋月蓉园腌菜,规格:360g/袋。2023年6月8日,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抽检食品月蓉园酸腌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4月19日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购买价格为3元/袋,购进15袋,购买金额为45元。销售11袋,销售价为3.5元/袋,销售金额为38.5元,剩余4袋。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抽检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能提供被抽检食品完整进货台账。属于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对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没收月蓉园腌菜4袋(360克/袋),没收违法所得5.50元,罚款50000元。 处罚单位: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