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运输巷与运输设 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顶部不得小于0.5m,两侧不得小于0.85m;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 内侧加宽不小于0.1m,外侧加宽不小于0.2m。巷道内外侧加宽 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二条,采用单轨吊车双向运输巷道两车最突出部分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条,使用的单轨吊车连续牵 引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运行坡度、速度和载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值。
2.安全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必须为失效安全型,制动力应 当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3.必须设置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安全闸。安全闸应当具备 下列性能:
(1) 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能自动施闸;施闸时 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2) 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 制动距离应当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3) 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 于5m/s2。
4.胶套轮材料与钢轨的摩擦系数,不得小于0.4。
5.柴油机和蓄电池单轨吊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 车或者头车上,必须设置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必须设置红 灯。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一条,采用单轨吊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柴油机单轨吊车运行巷道坡度不大于25° ,蓄电池轨吊 车不大于15° ,钢丝绳单轨吊车不大于25°。
2.必须根据起吊重物的最大载荷设计起吊梁和吊挂轨道, 其安装与铺设应当保证单轨吊车的安全运行。
3.单轨吊车运行中应当设置跟车工。起吊或者下放设备、 材料时,人员严禁在起吊梁两侧;机车过风门、道岔、弯道时, 必须确认安全,方可缓慢通过。
4.采用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运送人员时,必须使用人 车车厢;两端必须设置制动装置,两侧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5.采用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时,严禁在巷道弯道内侧 设置人行道。
6.单轨吊车的检修工作应当在平巷内进行。若必须在斜巷 内处理故障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7.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倾斜井巷中使用单轨 吊运人时连接装置安全系数最小值为13,运物时连接装置安全 系数最小值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