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矿职业病、职业禁忌及有关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同其它疾病相比,职业病有如下特点:
(2)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
(3)具有群体性发病的特征
(4)具有临床特征
(5)职业病可以预防或减少
煤矿职业病主要有尘肺病、噪声聋、职业中毒等。
2. 煤矿职业禁忌症
《煤矿安全规程》对从事煤矿作业的职业禁忌的规定如下: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工作的其他疾病;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①以上所列不得从事接尘作业的病症;②风湿病(反复活动);③严重的皮肤病;④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3)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二、煤矿主要职业危害及其防范
(一)煤矿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二)煤矿主要职业危害防范措施
1.煤矿粉尘危害防治
(1)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限值判定标准:
粉尘种类 | 游离sio2含量(%) |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 |
煤尘 | ≤5 | 5.0 |
(2)粉尘危害防范措施
定点采样 :应在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锚喷、转载点等主要产尘点根据相关规定布置测尘点定点采样。
定期检测:根据不同检测地点和检测种类,粉尘要进行定期检测,做好个体防护。从业人员要带好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做好个体防护,洒水防尘、减少产尘、回风降尘。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
2.煤矿噪声危害防治
(1)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
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
(2)噪声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