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出台以来,云南各地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发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量。近期,省应急管理厅从各州(市)严肃查处的举报案件中选取并公布4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陕西某建筑公司于2022年4月在昆明市宜良县一特大桥施工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死1伤,怀疑有瞒报行为。按相关程序,宜良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涉嫌瞒报的事故进行调查。经查,该建筑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上午发生一起1死1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宜良县有关监管部门对涉事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10万元,另有2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万元。 2023年1月,文山州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云南某建筑公司2022年8月29日在砚山县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涉嫌瞒报。按相关程序,砚山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涉嫌瞒报的事故进行调查。经查,该建筑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砚山县有关监管部门对涉事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另有5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万元。 2023年4月,玉溪市通海县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通海县河西镇某村村民未经依法批准,借帮农户改地的名义,在河西镇曲陀关六组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按相关程序,通海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经查,该村民未经依法批准,于2023年4月7日至8日,擅自在通海县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六组关营后山(连家地)盗采盗运建筑用砂(石英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对该村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责令停止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举报奖励从严打击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云安办函〔2023〕21号)规定的奖励标准,省应急管理厅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5000元。 2023年5月,文山州丘北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丘北县某超市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按相关程序,丘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经查,该超市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丘北县应急管理局对该超市处罚款人民币10.05万元,没收非法储存经营的甲醇500升,没收非法所得9390元,责令停止非法储存经营活动。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某超市存在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省应急管理厅予以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5075万元。 下一步,省应急管理厅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及时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 《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2022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的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明确“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今年,王予波省长、刘非常务副省长多次要求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激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积极监督举报。原省安监局于2012年出台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与2018年原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制定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条款、奖励标准已不相适应。因此,急需制定出台我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通过奖励举报,鼓励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矿安〔2021〕47号)、《云南省细化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工作方案》。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共6章25条,由总则、举报奖励范围、举报及受理、举报奖励、监督管理、附则等6部分组成。主要规范了举报奖励范围、受理程序、兑付方式、监督管理责任等,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内容为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举报人范围、受理部门,规定了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举报奖励范围,共4条。主要内容为奖励举报的条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解释界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列举说明,并明确不能奖励的范围。 第三章举报及受理,共5条。主要内容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职责,举报的形式、途径、内容,举报的转办,举报办理时限和管辖。 第四章举报奖励,共5条。主要内容为资金安排,兑付方式,奖励标准,明确多人多次举报、多人联名举报和单位举报的奖励方式,领取奖励的期限,匿名举报的奖励领取方式。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5条。主要内容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明确举报人义务,受理单位的职责,保密规定,上级督办下级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内容为明确解释权,说明各州市可以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规定了本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本办法起草后,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定,2022年7月,先后向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有关省级部门及省应急厅机关各处室征求了意见建议;8月5日至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15条意见建议,经审核采纳13条。经省应急厅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后,经省应急厅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转交省财政厅会签时,省财政厅提出1条修改建议,已采纳进行修改。2022年10月18日,省应急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 四、文件执行日期说明 本办法印发日期是2022年10月18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