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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指南丨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办证指南

2025-10-21 云南安全培训网 300

办证指南丨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办证指南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办事指南01

受理范围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批发)的企业

02

受理和决定机构

应急管理局

03

办证条件

(一)准予受理的条件:具备申请条件,资料齐全有效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不具备申请条件或资料不完整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

04

申请方式

窗口申请:市政服务中心

网上申请: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05

办理依据

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报名咨询:13529154845(微信同号)

06

申办材料

图片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新办

图片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01

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
1
均可
02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均可
03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复印件

1
均可
0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均可
05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

复印件1
均可
06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复印件1
均可
07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原件1
均可
08

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

复印件1
均可
09

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或者委托运输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委托运输合同

复印件1
均可
10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1
均可
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

图片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01

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原件
1
均可
02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复印件
1
均可
03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

复印件

1
均可
04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原件
1
均可
05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

复印件1
均可
06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1
均可
07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申报意见

原件1
均可
08

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

复印件1
均可
09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1
均可
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变更企业名称

图片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01

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原件
1
均可
02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1
均可
03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均可

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变更主要负责人

图片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01

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原件
1
均可
02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1
均可
03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复印件

1
均可



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变更注册地址

图片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01

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原件
1
均可
02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1
均可
03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复印件

1
均可

6.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


图片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01

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原件
1
均可
0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均可
03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原件

1
均可
04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均可
05

营业执照

复印件1
均可
06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复印件1
均可
07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

复印件1
均可
08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复印件1
均可
09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复印件1
均可
10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原件1
均可
11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申报意见

原件1
均可

图片


7.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变更储存仓库地址


图片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01

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原件
1
均可
0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均可
03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均可
04

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均可
05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复印件1
均可
06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

复印件1
均可
07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复印件1
均可
08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复印件1
均可
09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原件1
均可
10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申报意见

原件1
均可

报名咨询:13529154845(微信同号)


8.烟花爆竹经营(批发)

变更经营许可范围


图片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01

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原件
1
均可
02

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均可
03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均可
04

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均可
05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复印件1
均可
06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

复印件1
均可
07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复印件1
均可
08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复印件1
均可
09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原件1
均可
10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申报意见

原件1
均可

07

办理地址

市政服务大厅应急管理局窗口。

08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09

交通方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申请

网上申请: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受理

(1)受理审核

窗口接件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对照申请材料目录要求进行审核,并当天给出审核意见。
(2)补正补齐材料
经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时,经办人应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决定
申请通过之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经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

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着重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办条件、书面材料是否符合申请要求等情况予以核查。


决定

经书面审查并完成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核、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中的任一种方式审查的事项),由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决定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准予批准的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批准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13

结果送达

(1)申请人自取。申请单位明确表示愿意自行领取决定文书的,可以由其自取,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信件送达。不方便送达的,采用挂号信或快递送达邮寄前,应事先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告知审批结果,并保留联系记录。以寄出邮戳为送达日期;

(3)申请人未自取,采用直接送达、信件送达方式无法告知审批结果的,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开。自公开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14

咨询方式

网上咨询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15

监督投诉渠道

网络投诉网站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报名咨询:1352915484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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