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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科普丨煤矿安全管理的五十个不准

2025-04-12 云南安全培训网 21
1.采掘正规作业、零星工程、变化环节作业,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不到位、无开工单,不准开工作业。

2.不参加班前会、情绪异常、身体欠佳、饮酒员工,不准安排上岗。

3.岗位作业标准、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不合格员工,不准安排上岗。

4.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无证、证件过期员工,不准安排上岗。

5.岗前培训不合格、未签订师徒合同,不准安排上岗。

6.现场不执行“四不生产”原则、“四位一体”及“现场互联保”制度,不准作业。

7.采掘工作面空顶及支护不完好区域,近煤墙作业不执行敲帮问顶、临时支护不完好、安全退路不畅通、无专人监护、设备不闭锁,不准作业。

8.综采工作面老塘不执行先支护后回撤规定、安全退路不畅通、无专人监护,不准回柱作业。

9.综采安装工作面退顶板锚索时支架没有停止供液,不准在该支架顶梁上退锚作业。

10.综采工作面使用单体柱管理顶板时,未执行远程供液措施,不准送液作业。

11.未进行超前探测或超前探测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不准进行掘进作业。

12.巷道开口、转弯、贯通、过立交、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变化时,没有提前制定相应措施(含掘进巷道跨巷或穿越风桥剩余5米前,风桥未完成施工或凝固到位),不准作业。

13.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汇报制”,现场警戒设置、防护不到位、安全距离不足,不准爆破作业。

14.爆破作业发生拒爆事故,未及时汇报、未采取相应措施,不准继续作业。

15.锚网支护巷道作业现场,使用工具及检测工器具不合格、不完好、且无备用工具,不准作业。

16.不准人员在巷道瓦斯管路下、综合管网下、电缆下、局部通风机下行走逗留;锚网支护巷道顶板离层仪进入危险区域,未采取加固补强支护措施,不准在此区域进行任何作业。

17.锚网支护巷道,如遇地质构造导致锚杆(索)锚固力不足、预紧力不达标,原因未查清、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准继续掘进作业。

18.采掘工作面、地面储装运、井下煤仓、水仓等区域发生瓦斯报警及以上事故,或发生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事故,未经通风部、安全部允许,不准作业。

19.工作面风筒安设不到位或不完好(出现30cm以上破口),不准生产。

20.工作面双风机、双电源或三专两闭锁运行不正常,不准作业。

21.采掘工作面出现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或采掘机外喷雾不完好或采掘工作面的净化水幕、装载点喷雾不接水源或不能正常使用,不准作业。

22.带压管路未经有效泄压,不准拆接作业。

23.井下抽采管路管控阀门不准调整开关角度;综合管网没有抽采部允许不准私自开关阀门。

24.通风设施损坏或运行状态改变,影响区域内采掘队组,未经通风部允许,不准作业。

25.通风系统调整过程中影响区域内的采掘队组,不准作业。

26.电气设备各类保护、闭锁装置安设不到位,不准运行作业。

27.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28.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不准进行送电、验放电作业。

29.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作业。

30.对电气设备分、合隔离开关,不准带负荷操作。

31.严格执行停送电、拆接火制度,不准在没有停电、验电、放电的情况下,进行设备的检修;不准私自停送电、拆接火、搭车检修作业。

32.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33.新安装、停电超过36h以上不运行的供电设备,未经验收,不准送电。

34.未经验收合格的电气设备、电缆及工器具,不准投入使用。

35.皮带运输机无上、卸料台及底托辊为平托辊的,不准底皮带运料作业。

36.掘进工作面操作涨紧绞车松紧皮带时,未执行一人监护一人操作制度,不准作业。

37.皮带机头(尾)、出现故障时作业人员不得单独进行维修。

38.不准用铁丝等物代替“U”型销或使用单腿插销。

39.副井上下人期间,罐笼安全链除把钩工外,其他人员不准擅自摘挂。

40.乘罐人员在罐笼未到位前,不准进入副井操车区域。

41.皮带运行期间,不准直接跨越皮带。

42.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胶轮车、单轨吊、列车运行期间,不准扒、蹬、跳。

43.物料换装期间,过往行人不准进入换装区域。

44.辅助运输轨道系统未经验收不准投入使用,地轨道、单轨吊轨端阻车器未经验收,不准私自移动。

45.胶轮车司机未发出停车信号之前,不准人员靠近车辆5米范围,不准乘车人员擅自打开车门上下车,候车人员不准擅自离开候车室等规定候车地点。

46.吊装器具不完好(磨损严重、锈蚀严重、有裂纹等情况)、强度与起吊物件重量不匹配、绳头绳卡打设不牢靠,不准拖拉起吊作业。

47.拖拉起吊物件时,不准使用开口环或不上螺丝的马蹄环;绞车未经验收、安全设施不全、信号不清,不准使用。

48.采掘工作面监测监控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安设不到位,不准作业。

49.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安设不到位、运行故障、监测监控系统断电不可靠,不准作业。

50.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不准人为遮挡、堵塞及随意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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